实务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事项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时间:2017-11-06
摘要: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至10月25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手续时,企业所得税预缴多少合适,有没有硬性的比例规定,预缴的少会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华政小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析,供大家
 
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800×50%×25%=100万元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800×50%×0.38×25%=38万元
 
西城分公司=800×50%×0.465×2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800×50%×0.155×15%=9.3万元
 
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
 
步骤四: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
 
100+38+46.5+9.3=193.8万元
 
步骤五: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    
 
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
 
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
 
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
 
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主表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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