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14
摘要:根据最新国际税改要求,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认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首要环节,尤其是在“走出去”企业面临复杂的跨国经营环境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

  近年来,我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随着G20峰会对BEPS行动计划的确认,国际税收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改进入后BEPS时代。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巨大挑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一直倡导为企业建立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帮助企业了解国际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走出去”。为此,江苏地税结合国际税收改革的新趋势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从研究与观察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和认识,供企业关注与参考。

  一、税收风险控制应纳入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

  根据最新国际税改要求,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认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首要环节,尤其是在“走出去”企业面临复杂的跨国经营环境时。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公司决策层应将税收问题列入跨境投资集体决议的重要事项范围,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策略,统筹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

  (二)建立有效的全球税务管理制度。从战略的角度,企业需要有明确的税务目标,并据此设定统一的税务策略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组织架构来看,企业应组建具有明确税务管理职能的团队,服务于企业的跨境投资战略。

  (三)企业可以委托专业人士或机构提供税收服务,以提升跨境投资税收合规性以及税务效益,但不会因此而改变企业税收主体的地位,更不会因此减轻对涉税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不断提高国内税法遵从意识

  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意识到自身作为中国税收居民,首先应遵守国内税法的相关要求,控制并减少国内税法的遵从风险。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走出去”企业在居民国对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中国的法律责任和遵从风险,不能仅通过法律形式人为将母公司功能调整到缺乏经济实质的境外子公司,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二)应按照国内税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涉税事项报告和申报义务。主要包括对外支付备案、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报告、关联交易申报、境外所得申报及抵免制度、同期资料准备及国别报告、外派人员资料报送等。其中以下几种情形非常重要且容易被忽视,企业应特别注意:

  1.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2.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4.国别报告反映了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经营收入、利润归属、税款缴纳、人员及资产配置、功能履行等情况,并纳入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范畴,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应对此充分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与控制,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应按规定填报国别报告。

  (三)应熟悉了解跨境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根据境外所得类型,区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按规定正确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填报。

  (四)应充分了解境外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归集计算境外亏损,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三、充分了解掌握东道国(地区)税法情况

  企业在“走出去”时,不仅要接受国内税法的管辖,还需面对东道国(地区)税法环境下的各项风险。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结合企业对外投资形式,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的税法环境,从而做到依法合规纳税并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关注投资所在国税收法规:1.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所得税,并关注是否有针对所得性质税款的额外附加税,综合了解并考虑有效税率;2.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关税及消费税等;3.其他税种:包括房产税、土地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等;4.杂项税: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以各种名目征收的附加税、手续费等;5.针对员工所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薪酬税以及福利税。

  (二)关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走出去”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税收法制体系规范度、透明度、可预期性不高,存在较高税收政策不确定性,需要重点防控;有些国家税务体系复杂,企业需深入了解和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以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企业还需及时关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制度改革进程,了解最新税改动态,评估税收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站查询相关国家的税法。

  (三)了解并申请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税法中会针对外国投资的行业、地区等提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对投资行业和地区进行决策。

  (四)从商务与税务相结合的角度,统筹本国与东道国投资和税收法律法规,在资本输出、经营、回收等阶段,考虑不同投资形式的税收成本,充分做好投资规划。

  四、重视境外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企业境外派遣员工时,虽然员工本人负有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但企业也要履行外派员工情况报告义务和法定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管理需要,税务机关还会委托企业对仅取得境外支付报酬的外派员工税款进行委托代征。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员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纳税义务。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派遣员工,境内母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及时履行外派人员信息报送义务。“走出去”企业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交纳税收情况等。

  (三)要高度关注股东和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企业对于外派董事高管,除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外,还应对股息分配、董事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特殊涉税事项给予足够的关注。

  五、合理利用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两国之间合理分配税收管辖权,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跨境经营负担的法律基础。“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降低自身跨境经营的整体税负。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在跨境投资规划时,企业要对中国与东道国之间税收签署情况有充分了解。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签署状况,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地经营取得所得、向境内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向境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经济行为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若两国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定,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将很可能面临双重征税风险。截至2017年9月,我国政府目前已与10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具体规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二)在了解两国税收协定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东道国税法要求积极主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及时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防范因未及时办理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而耽误交易的违约风险。

  (三)应关注境外投资架构的搭建可能对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的影响。各国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税收居民”和“收益所有人”两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应避免人为设置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的境外导管公司或代理人,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

  (四)了解中国与东道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判定的标准。按常设机构认定原则,若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或服务持续达一定时间,就有可能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关注构成常设机构标准带来的税收风险。

  (五)遇到双重征税、境外涉税争端或不公正税收待遇,企业可以积极运用税收协定,提请国内主管税务机关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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