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spv公司设立的会计核算:项目公司建设投资期的核会计算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3-09
摘要:1、会计核算的法律依据:参照PPP业务的BOT模式的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
  1、会计核算的法律依据:参照PPP业务的BOT模式的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②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一,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第二,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③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④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⑤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⑥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项目公司建设期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虽然明确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但是在建设期间通过什么科目核算没有明确,只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在PPP模式的BOT业务中,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仅仅是建造方或“代建方”,并不对建造基础设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拥有特许经营权,则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的确定性程度,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采用BOO模式(依然没有控制权),项目运作主体享有资产所有权,则应根据具体约定,判断相应资产是否可直接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SPV项目公司将投入的构建项目设施支出直接核算为应获取的特许经营权,不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科目。PPP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区分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建议统一在“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科目中归集成本费用。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项目建设期建造成本通过“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和归集相关成本费用,具体科目设置如下:
 
  (1)如果只有一个工程项目,则可以根据PPP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分设二级、三级明细,比如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科目,“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XX PPP项目”、“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工程建设其他费——XX PPP项目”,不同的PPP项目可以根据具体合同情况增设不同的明细科目。
 
  (2)如果合同涉及工程项目不止一个,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议将“工程建设其他费”先放在“待摊投资”科目的二级科目核算,其三级科目设置“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等。
 
  3、项目公司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1)项目公司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未认证时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等”,待计价结算时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项目公司发生“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等的账务处理。
 
  ①如果只有一个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如果不止一个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
 
  先在“待摊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归集
 
  借:待摊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然后,在每月末或季度末根据各工程项目完工程度计算分摊率,将归集在“待摊投资”科目下的所有费用分摊计入“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
 
  贷:待摊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
 
  (4)如果PPP合同与政府约定有融资成本补偿的账务处理
 
  如果项目公司PPP合同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即PPP合同中的项目公司)投入资金享有获得融资成本补偿的权利,投入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及融资资金)按其每笔资金的投入金额、占用时间和融资成本确定(资金按工程进度合理投入)。投入金额按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共管专户的金额为准;融资成本起算时间为资金到达共管专户的时间。......在本项目合作期内融资成本补偿率按照投标报价确定为X.X%执行.
 
  根据PPP合同的此项条款规定项目公司可按照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银行账户的时间计算融资成本补偿额。
 
  建议按照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银行账户的时间开始起算,可与银行结息日同步计提,也可以每月最后一日计提,并取得政府相关有权部门签字认可。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政府
 
  贷:递延收益
 
  (5)对于项目公司在实施PPP合同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融资转存的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服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项目公司发生的与投融资贷款业务相关的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建设期的项目公司融资转存的银行利息收入,可以冲减‘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等建设期成本。
 
  (6)PPP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项目建设成本的会计核算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
 
  贷: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
 
  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
 
  (7)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如果是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则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竣工决算审计确认价,确定政府付费总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政府(XX财政)
 
  贷:长期应收款——XX PPP项目
 
  投资收益(实际投资与审计值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8)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在PPP项目中有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建议不计入“专项应付款”贷方科目。如果该笔款项是指定用于某一工程项目并为政府方提前付费的一部分,在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根据PPP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款项的用途,先行计入“递延收益—XX项目政府专项补助款”贷方核算。待建设期满转入运营维护期,再分期摊销确认收入。借“递延收益—XX项目政府专项补助款”;贷相关收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