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100号 2008-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快实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之间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各阶段工作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开展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省份,要认真做好接口软件上线准备、联调测试、正式上线等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上线准备工作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具体包括:安装与所在地人民银行(以下简称省级人民银行)的联网专线;做好技术基础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数据库服务器一台(最低配置—P4Xeon1.8G双cpu/4G内存/3块36G硬盘),应用服务器一台(最低配置—P4Xeon1.8G双cpu/4G内存/3块36G硬盘),9.02以上版本的Oracle数据库软件,V8.1.1或以上版本的Weblogic中间件软件,MQ中间件软件,其中,MQ中间件软件具体版本及配置方式与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当地人民银行确定;安装并调试横向联网接口软件。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基础上,由省级财政部门向省级人民银行提供联调测试所需材料(含联网申请表、设备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供省、市级财政部门机构代码等,并向金电公司申请测试CA证书。 (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上线联调测试阶段。省级人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省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联调测试日程。联调测试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两轮测试(含模拟运行)完成,测试内容需涵盖《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中相应业务报文,包括收入日报表、入库流水、电子税票、电子税票明细、签到、签退等必选项目及征收机关退库、征收机关更正、征收机关免抵调、收入退库、收入更正等可选项目。 联调测试具体流程如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的网络畅通,省、市级财政部门机构代码的注册,相关系统参数的设置;省级人民银行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横向联网系统联调测试的网络配置参数(如IP地址)和保证MQ服务器连通的相关参数配置,并保证当地TIPS与财政系统的物理网络连接畅通。金电公司负责搭建测试环境,保证自身系统正常运行及网络通畅,向省级财政部门发放测试CA.省级人民银行按照联调测试内容要求,准备测试数据并按要求发送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接收数据。联调测试后3个工作日内,由金电公司提供联调测试评估报告。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联调测试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人民银行联网是否符合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要求。省级人民银行应在接到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联调测试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省级人民银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银行申请正式上线CA证书,提供财政部门联网登记表、财政部门联网代码信息表、设备证书申请表(人民银行提供)并加盖财政部门国库处印章。 (三)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正式上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省级人民银行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正式上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上线日期。 上线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流程如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TIPS的网络畅通,省、市级财政部门机构代码的注册,相关系统参数的设置;省级人民银行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横向联网系统正式上线的网络配置参数(如IP地址)和保证MQ服务器连通的相关参数配置,发放CA证书,并保证当地TIPS与财政系统的物理网络连接畅通。省级人民银行按要求发送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接收电子数据,地市级财政数据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负责接收并转发。 二、各地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联调测试和正式上线具体时间,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年度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上线时间安排计划,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晚于联调测试前10个工作日上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把相关工作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上线工作顺利进行。联网上线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税 屋附件: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图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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