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二十八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7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二十八 这个整理是字数最多的,但也是最没有底的,因为涉及到了房地产开发流程中的各主要环节,我自己毕竟没有那么多的经历。所以,打入了好几个施工...


(四)决算审计要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结果的正确与否对工程造价有直接影响,因此决算审核的第一步应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审核是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审核有无多计或者重复计算工程量等现象。
⑴ 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
⑵ 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
⑶ 要防止项目重复计算,例如已计入定额的项目,又重复计入安装工程量。
⑷ 防止钢筋、混凝土等主材重复计算。

2、现场签证的审核
现场签证的审核应遵循合理性、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原则。此外,对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于签证的要求进行核对,对于不合格的超时间的签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此外,对于单价承包合同的工程签证更要注意。

3、定额套用的审核
审核定额的选用是否正确、合理,有无错套定额现象,有无高套、重复套定额现象,有无不按规定系数进行换算等现象。

4、取费计算的审核
取费计算的审核依据费用定额、相关取费文件、政策性调整和工程招投标文件。审核决算中费用的计取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计算基数的取定是否符合计价程序的规定;措施项目费中的文明施工增加费是否系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5号令)要求发生,临时设施中未包括的,是否经相关部门现场考评及文明工地评定;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否有现场签证等。

5、变更项目价格审核
变更项目的工程单价按照以下原则计取:第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第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第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6、材料的审核
⑴ 对甲供材料的审核
一是依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甲供材料是否进工程结算的价格;二是审核甲供材料的扣除,主要是乙方对甲供材料的保管费计取及乙方领用数量多于理论数量时的价款扣除。
⑵ 对乙方自采材料的审核
对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进行审核时主要是审查有无价格不实,材料用量是否按图纸和定额标准计算等;对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较大,审核是否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确认办法结算;对共同询价的材料审核签证手续是否齐全﹑价格是否合理;对据实调整的材料直接审查施工企业的原始发票。

7、附属工程的审核
目前施工企业为中标,主体工程投标单价均较低,希望中标后通过附属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等手断挣点利润弥补主体工程投标时压低报价损失。建设方对附属工程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也不如主体工程,有的甚至不进行招投标(工程量小的无须招标),更有少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通过附属工程套取工程款。因此该部分工程审核过程要更加认真、仔细,审核重点在工程量真实性的确认、材料设备的价格、定额的套用、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及是否要优惠等。

(五)特殊注意事项
1、审计时限
为了防止开发单位为了达到延迟付款的目的而进行的不予决算,或者审计期无限拖长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等对施工单位报送决算资料、开发单位的答复时间、通常的审计期限都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注意,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审计期通常都以最后一次提交资料的时间为准。如果开发单位和审计单位会千方百计地抬出遗漏的资料,从而审计期就会顺延,所以有经验的施工单位结算时,一定要尽可能的一次性准备齐全资料。

2、对于审计的认识
作为第三方的中介部门,审计部门也不是万能的。就好像很多税务部门、法律部门没有明确的答案一样,审计部门也有一些东西不能百分百确认的,需要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单位共同协商解决。例如:
⑴ 对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是最基础也是最烦的工作。由于决算是在时候根据图纸、文件、记录等复原原先的工作,因此经常在工程量确认以后又出现新的资料的情况。
⑵ 对预算书的调整
例如预算书项目的调整,各项费率的调整等。
⑶ 主材的材差
材差恐怕是决算审计中最难以确认的一块了,特识别是当前主要材料价格千变万化的情况下。。
⑷ 各项变更索赔等
变更与索赔一般都内含很多争议,是最难谈的地方。所以通常也都放到最后。

(五)财务部门配合的决算
1、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设备的交接与核对,以及甲供材料/设备在决算中的数量等等,都需要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尽量做到不重不漏。

2、代垫款项:
对于开发单位代垫的劳动保险费、临时水电费等,都需要财务部门提供明细,并于施工单位予以核对。

3、工程扣款
开发单位会发生一些代扣款,比如代扣代缴税金、代为维修费用、代付民工工资等,需要在与施工单位结算的时候理清。

4、工期质量奖惩款
对于正常范围决算以外的工程指量奖惩款、工期奖惩款等,财务部门也需要会同工程部门进行核算。

5、结清发票
又是发票,不多说了哈。

八、质保金
(一)质保金的基础知识
1、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含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质量保证/保修金的规定
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七条第七款: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第十四条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⑵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2、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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