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纪发[1999]4号 1999-0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精神,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汽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借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之机,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更换轿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这是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备使用轿车的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领导干部已配备使用的轿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在坚持使用国产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二、《通知》规定了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各地区、各部门党政机关已按本地原定标准配备的轿车,均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按《通知》规定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三、对违反《通知》规定,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轿车的,对换车的领导干部本人按违纪论处,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轿车的,谁审批,追究谁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地区、部门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发生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1999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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