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不缴,人家不愿缴【关联法律-年金管理办法】 案例:某法人企业制定了企业年金办法,但只为部分员工办理了企业年金,则上述法人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了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注意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关键词,“全体员工“,既然只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则违背了上述文件的强制要求,是不是就必须全额调增呢? 不然!理解税法条文同时,更应当关注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述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们来查找一下这个政策规定,再作断论不迟。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可见,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行政强制要缴纳的,而补充养老保险并不是法律强制,而是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自主建立的,那么如果职工不愿意参保,企业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强制职工参与的。 那么个别员工不愿意参加年金计划,就不能理解为企业没有为全体员工支付,从而不允许企业缴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否则就会出现因为职工个人的原因把板子打在了企业的身上。 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就有明确的答案。 例: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 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 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答: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例: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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