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速开放美加牛油进口和进一步降低工业用油脂进口关税”提案的答复(摘要) 一、放开对美国、加拿大牛油的进口限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于2010年7月22日联合发布了第73号公告,其中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及其产品进口。据此,我国在一定监管条件下,可进口符合以上标准的油脂,但应严格控制进口油脂的不溶性杂质含量不得超过0.15%,并对每批进口的牛、羊油脂确定具体的部门监督其运输地点、使用途径,仅限于工业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动物饲料、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 二、牛羊油脂和棕榈硬脂进口关税 近年来,考虑到国内油脂化工行业的需要,我国已将牛羊油脂进口关税税率下调了一半,从最惠国税率8%下调到4%,而固态棕榈硬脂进口关税从最惠国税率8%已下调到2%。 目前牛羊油脂和棕榈硬脂的关税税率水平已经较低。在鼓励原料进口的同时,进口关税政策还需兼顾国内农业利益、食品安全等因素。随着我国居民直接食用动物脂肪习惯的逐渐改变,国内屠宰的牛羊脂肪用于油脂化工工业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加。若继续降低牛羊油脂进口关税,将冲击农牧民养殖收益,尤其影响少数民族农牧民收入。综合考虑国内油脂化工产业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等因素,目前牛羊油脂和棕榈硬脂进口关税税率不宜进一步降低至0。 您在提案中提到“根据中国与东盟自贸协定,这些油脂加工后的脂肪酸、脂肪醇等产品的进口关税早已降为0%,进口关税倒挂。”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首个自由贸易区协定,各产品的税率水平是平衡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利益的结果。 此外,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进口国别单一的问题”,目前,我国正与澳大利亚进行双边自贸区谈判。澳大利亚是牛羊油脂的主要出口国。谈判的顺利结束将进一步促进中澳贸易的发展。 来源:2014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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