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2020-1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二、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二)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照片及简图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3)。 (三)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五、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清单》)。 六、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七、《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按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输信息、办理免税手续。 八、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 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 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十一、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的车型,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违规车型从《目录》中撤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4.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5日 附件5 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机制。为确保该项机制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公告,就若干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就相关重点事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新机制? 本公告实施前,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免税”)实行由相关企业申请、税务总局审核编列《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的机制。这一机制有效落实了专用车辆免税的政策。为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规定,免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二、如何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 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专用车辆购车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下列流程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 第一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车型,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第二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第四步,对已经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第五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车辆电子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第六步,纳税人购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列入《清单》中的专用车辆,申请人还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吗?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两部门根据多年来专用车辆免税的税收实践及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在本公告中编列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采油车、测试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五十七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四、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专用车辆免税的规定,本公告明确,《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5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的《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以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还可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吗?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举例说明:2021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C公司所生产的某车型,C公司在2021年9月5日上传该车型的车辆电子信息时仍标注了免税标识,此时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仍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六、申请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目录》? 为确保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1月10日前将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专用车辆新车型,按照本公告实施前的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税务总局审核后将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册》。2021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车型,申请人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七、纳税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免税标识?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举例说明:甲纳税人于2020年12月30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于2021年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乙纳税人于2021年3月1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该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 八、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可以申请退税吗?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举例说明:丙纳税人于2020年8月1日购买了一台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2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包含了上述已缴税车辆的车型,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202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九、新机制从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新机制(本公告实施之后的机制)? 答:一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规定;二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专业化水准,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能力。 问题2:本公告实施之前的基本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通过发布《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实施管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税务总局提交将相关车型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免税图册》,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图片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 问题3:新机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车型,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材料; 第二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第四步,对已经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第五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车辆电子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第六步,纳税人购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为专用车辆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问题4:新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通过发布《目录》、标注免税标识实施管理,审核编列免税资格和免税办理权分立:申请人提交将相关车型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对已经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问题5:新机制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答:“免税标识”。 申请人、纳税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所涉各方都以“免税标识”作为专用车辆的标志。 问题6:新机制是如何提升专用车辆认定的专业水平的? 答:一是完善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二是由专业机构来界定专用车辆的范围。 在新机制中,在原有专用车辆概念的基础上,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技术要求》,并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这一专业机构来组织技术审查、界定何为专用车辆,提高了免税管理对象界定的专业性和精确性。 问题7:什么叫专用车辆? 答:“专用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问题8:专用车辆的特征是什么? 答:一是专用作业: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二是非运输: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三是设有固定装置:设有为实现专项作业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装置,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等连接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不可拆卸。如汽车起重机、扫路车、吸污车、多功能抑尘车等。 问题9:新机制什么时候施行?怎么确定? 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 问题10:新机制施行后专用车辆免税条件是什么? 答:纳税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购置的车辆,车型已列入《目录》,且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为“是”,是其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车辆,车型已列入《免税图册》是其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 问题11:申请人如何保证新旧机制无缝衔接? 答:为实现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申请人应当确保如下事项: 一是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人应当将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专用车辆的新车型,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材料。 二是在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发布之前(预计税务总局将在2021年1月10日之后审核编列最后一期《免税图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以准确地回答审核人员所提的问题,并按照审核人员的要求及时调换补充相关资料,确保审核顺利进行。 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清单》尚未涵盖的、2021年1月1日后市场仍有可能销售的车型,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列入《目录》。 问题12:《目录》和《清单》是什么关系? 答:在《目录》中附设的《清单》,为《目录》的组成部分。 问题13:附设《清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方便申请人。 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问题14:申请人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原因是什么? 答:车辆的购置时间早于列入其车型的《目录》或《清单》的发布时间。 例子:A公司于2021年5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辆其车型尚未被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在销售当天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B纳税人2021年5月5日缴纳了税款;2021年5月10日发布的《目录》包含了前述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问题15:在专用车辆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情况下,已纳税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相关事宜? 答:专用车辆在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相关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即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退还。 问题16: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例子:丙纳税人于2020年8月1日购买了一台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2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包含了上述已缴税车辆的车型,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202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等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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