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电[20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于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源信息平台,农民工等新市民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通过平台选购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桂建电[2016]7号       2016-02-0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支库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本通知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购房地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一)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各市县自行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各市县要本着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制定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一)2016年各地要按照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可扣除旧住宅综合整治任务)50%的比例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全区全年力争完成8万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二)2016年各地要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配套补助标准。各地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减免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政策。

  三、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一)自2016年2月5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户籍)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满足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较高且贷款资金不足时,可利用全区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调剂平台筹集贷款资金,也可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贴息等方式筹集贷款资金。全区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调剂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

  (一)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于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源信息平台,农民工等新市民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通过平台选购住房。

  (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应主动让利,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三)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适当的税费优惠: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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