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农综字[1994]第138号 1994-09-0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计划统计和资金收支决算工作,经过反复征求意见,我办在原有报表格式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作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新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报表(包括总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的格式、编制总说明、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口径),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报表开始执行时的时间 1.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均按修订后的计划统计报表格式编报总项目计划。本报表颁发之前,总项目计划按旧格式编报的,请按本报表格式调整补编,并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1993年底以前按旧报表格式批复的总项目计划,继续执行,不再变动。 2.从1994年起,所有的总项目均按本报表格式编报统计年报。1993年底以前批复的总项目,由于报表格式修订,需要增添的统计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应设法补齐。 3.资金收支决算表,从1994年起一律按本报表格式编报。 二、关于年度计划 原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仅要编报总项目的总计划,还要编报分年度计划。为了简化手续,并考虑到统计年度的改变,从1995年起,凡1994年起新批准的总项目,一律不再编报年度计划。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编报的统计年报。作为审核工程进度、投资进度和年度拨款的主要依据。如工程进度和投资进度达不到预期的要求,要相应减少拨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年报,逾期不报的,暂停办理下年度的资金拨款。 三、关于编报的方式和份数 为便于报表汇总,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办公自动化,从1995年起,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一律按我办设计的微机“软盘”编制上报,并附打印好的总项目计划表20份,统计年报10份,资金收支年度决算表5份。今年内,我办拟举办微机报表培训班。 农业综合开发报表,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请你们加强领导,配备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994年9月2日 税 屋附: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报表编制总说明(略)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报表中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口径(略)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统计报表(格式)(略) 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格式)(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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