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村信用社下属信用站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0]第137号 2000-06-28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下属信用站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的请示》(重工商发[2000]10号)收悉。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社和储蓄所),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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