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1]24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1
摘要:一个征收机关如果只有一台认证机,在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前,应在认证机上做发票数据备份工作,将备份数据存在本地硬盘上,同时统计打印认证机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242号               2001-10-1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质量,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1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准确、及时和完整,确保金税工程运行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证系统的企业档案信息应为所有一般纳税人信息,并且必须与稽核系统的企业档案信息(特别是企业税号)保持一致。新增一般纳税人和变更企业税号必须进行审批和审核。

  第三条 下列抵扣联暂不予认证:

  1、红字发票抵扣联;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抵扣联;

  3、企业税号填写错误的发票抵扣联;

  4、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认定之前取得的发票抵扣联;

  5、一般纳税人取得但不作为抵扣税款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6、认证系统中无企业档案信息的发票抵扣联。

  第四条 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具体认证时限前,抵扣联认证时限可暂不受限制。

  第五条 在对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认证的,如果票面清晰,可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干预。

  第六条 正常认证处理时系统自动默认认证所属月份。发票明文(发票七项关键数据)和密文扫描后自动认证,如认证相符抵扣联信息存入系统。如不能自动认证,系统进入人工干预处理界面,按照抵扣联发票票面实际内容进行人工干预,进行人工干预时,严禁修改票面实际内容。

  1、对于票面模糊人工无法辨认的,请选择“无法认证”或“取消”;

  2、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干预后,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信息自动存入;

  3、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干预后,光标仍然停在密文区,说明密文无法解开,请选择“密文有误”;

  4、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干预后,光标停在明文区,说明明文与密文解密结果不一致,请选择“认证不符”。

  第七条 认证时票面的购方税号与认证系统中的企业税号不符的,系统提示“是否作为认证不符”?对此,若属企业拿错、开错发票,应选择“否”,不予认证,发票退还企业。

  第八条 对经过认证的发票抵扣联要立即加盖有关戳记。

  第九条 对经过认证的发票抵扣联要及时按规定打印或填写《认证结果通知书》。

  第十条 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以及重复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必须当即扣留,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向企业出具扣留凭证,扣留凭证暂由各地自定。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要进行统计审核,审核认证结果统计表和按认证时间统计的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对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以及重复认证的发票在传出前要按照发票票面再次进行审核,查询出来的发票电子数据和发票票面完全一致方可将发票电子数据传给协查系统和将纸质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如不一致,应将原认证结果删除,重新认证。

  第十二条 一个征收机关如果只有一台认证机,在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前,应在认证机上做发票数据备份工作,将备份数据存在本地硬盘上,同时统计打印认证机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一个征收机关如果有多台认证机的,应设定一台认证机为汇总主机,将所有认证机数据库合并到该主机中,并将审核合并后的数据与每台认证机统计结果之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在做数据汇总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之前,应对每台认证机(包括汇总主机)做发票数据备份工作,将备份数据存在本地硬盘或网络服务器上,同时统计打印每台认证机(包括汇总主机)的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抵扣联数据汇总后,须将汇总机上的抵扣联发票数据备份,并打印汇总机的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可在规定的工作日对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但当月进入稽核系统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必须是上月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第十五条 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但经过稽查部门协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抵扣税款凭证的发票抵扣联,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作为认证相符发票处理,并将原扣留的发票退还企业。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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