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229号 2004-11-0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以下简称277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资料报送与审核 (一)报送时间。纳税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报送的台帐复印件,一律在年度申报时报送;其他资料除本通知注明年度申报的以外,应于发生取消审批事项的当期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发生的取消审批事项,除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报送277号文规定附送的资料外,还相应提供以下的资料,以便审核。(以下凡是要求报送复印件的,纳税人均应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及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多于1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1.纳税人年度中间自行弥补亏损时,企业类纳税人应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2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和68行弥补亏损中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纳税人应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申报表》44行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中反映。 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除按277号文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外,还应报送《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附件1);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附件2)。 2.纳税人当年广告费用支出大于税前扣除标准而要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设置《广告费用支出台帐》,并于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送《广告费用支出台帐》复印件(附件3); 3.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当年度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应建立相应台帐(附件4),记录分摊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日后检查,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征收机关附送该台帐复印件。 我局要求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即附件5,替代了277号文的附件1。 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报送的有关数据资料时,可以附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代理申报报告。我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6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省局“大集中”系统尚未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模块前,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台帐,经审核后纳入征收机关台帐管理。 (三)征收机关对资料的审核处理。征收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时,发现资料不齐或字迹模糊、潦草、无法辨认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未能当场一次补正的,可以将有关资料退给纳税人,待纳税人补正且重新报送资料时才计算受理起始日。 征收机关主办部门审核完毕(需要请示上级才能确定是否通过的,经办人员应口头告知纳税人,并在审核记录上注明时间和当事人姓名),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对于通过的,在签具意见后归档。对不予通过的,以《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附件6)按有效送达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对相应项目作纳税调整处理;对属于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取消审批事项,征收机关经过审核并答复已过汇算清缴期的,纳税人应作为自查发现问题在汇算清缴年度的下一年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交滞纳金或作虚报亏损处理。 在审核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可采用质疑约谈的形式向纳税人了解情况或者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实地核实、了解情况。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审核,只是初步审核,税务机关仍保留以后稽查的权利,对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确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除部分税额较大的省属企业单位,征收机关要求其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一律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取消税务机关对工效挂钩的审批,我市的有关后续管理补充规定将另文通知。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程序 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上报的完整资料后,认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关于XX企业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附件7)及有关资料报市局,经市局审核后,由征收机关批复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设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台帐》(附件8),并于年度申报时,报送该台帐复印件供税务机关查核。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各征收机关仍按我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83号)有关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自行审批或上报市局审批。 各征收机关须于每年5月20日前将辖区内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逐户列表报市局税政二处(见277号文附件3),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以便汇总上报省局备案。 六、纳税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和广州市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备案事宜。 附件: 1.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2.弥补亏损台帐; 3.广告费用支出台帐;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台帐; 5.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 6.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 7.关于XX企业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8.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台帐。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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