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6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4号       2004-01-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合并所属企业全部资产中应税货物不交纳增值税的请示》(北标字[2003]26号)。经了解,该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正在实现战略调整,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独立核算单位,依据各自的经营范围分别合并到集团公司的工业事业部、商贸事业部和物业管理部,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核算,其中:工业事业部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原标准件二厂、标准件五厂、标准件六厂、标准件螺帽厂、标准件机械厂、标准件模具厂合并组成;商贸事业部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原北京市标二经销部、北京北标标五五金机电销售中心、北京北标联通紧固件销售中心合并组成;物业管理部以集团公司原本部为主,再将所属的原北京市盛彪实业公司合并组成。改组、改制后,集团公司做资产增加,原独立核算单位相应做资产减少处理,并注销登记。为此,该集团公司申请对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鉴于上述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该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对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合并,属于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进行整体合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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