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4号 2004-01-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合并所属企业全部资产中应税货物不交纳增值税的请示》(北标字[2003]26号)。经了解,该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正在实现战略调整,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独立核算单位,依据各自的经营范围分别合并到集团公司的工业事业部、商贸事业部和物业管理部,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核算,其中:工业事业部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原标准件二厂、标准件五厂、标准件六厂、标准件螺帽厂、标准件机械厂、标准件模具厂合并组成;商贸事业部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原北京市标二经销部、北京北标标五五金机电销售中心、北京北标联通紧固件销售中心合并组成;物业管理部以集团公司原本部为主,再将所属的原北京市盛彪实业公司合并组成。改组、改制后,集团公司做资产增加,原独立核算单位相应做资产减少处理,并注销登记。为此,该集团公司申请对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鉴于上述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该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对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合并,属于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进行整体合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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