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9]1774号 1999-12-1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147号)的精神进行改革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交纳税费。 2、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提供的后勤保障与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对外服务收入,照章征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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