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道312线骆驼圈子—梯子泉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8]86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在国道312线骆-梯段所设各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分别依7%的税率及3%的附加率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收取国道312线骆-梯段车辆通行费应纳营业税(含附加)的征收管理,由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管。 三、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和我局直属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向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等有关手续,供所属站点使用。同时,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领销存帐目及手续,主动依法申报纳税。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也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四、对国道312线骆一梯段公路车辆通行费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