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315号 1996-07-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监控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并确保工商税收计划的完成,市局决定在京地税企[1996]267号《关于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重点户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重点户基础上,另外增加市局直接监控的私营企业重点户(见附件1)。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将“北京市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见附表2)下发到市局确定的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中,要求企业如实填报。重点企业税源分析内容要求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5]40号《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主要分析企业的销售产值、产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它因素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数据与情况相结合的对比分析。 二、“分析表”和税源分析要求企业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直接报到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请各单位督促企业按时填报、报送。 三、各单位要将市局直接监控重点户也纳入本单位私营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之中,随时掌握其税源变化情况。此外,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户如经济指标发生变化,需市局调整时,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重新调整。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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