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137号 2005-04-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工作,省局于2004年4月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该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销售分公司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市、县分公司在所在地分别预征,由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预征率确定为1.3%。该办法实行一年来,对促进企业“省市县一体化”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企业前期留抵税金和市场波动等原因,至2005年5月,该企业预计多缴增值税6253.38万元。 为了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多缴增值税问题,省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调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下属市、县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具体方案为: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和衡水市执行0.8%的预征率;邢台市、保定市和沧州市执行0.3%的预征率;唐山市、邯郸市、张家口市和承德市执行0.1%的预征率。 今年年底,省局将根据企业经营和市场情况,重新制定各市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预征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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