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4]226号 2004-7-29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6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有关要求,我市在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该发票供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简称“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各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由四川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市局按计划向省局领购,各局按程序到市局征管处领购。 各局应对本辖区管理的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及使用发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统计下半年各保险中介机构用票量(分手工票和电脑票),于8月13日报市局征管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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