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2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030号,〔19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258号      1999-12-28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030号,〔19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近年来,这部分住房普遍调整提高了租金,已经达到了征税条件,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特案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