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05]19号 2004-6-8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7号令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我省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程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延期通知书、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的格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实施之日,1994年7月11日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冀财会字第19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在河北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hebcz.cn)上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人:孙国良 联系电话:03117888334 附件: 河北省财政厅 2004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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