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确认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125号 2010-06-0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税函〔2010〕196号第一条所称“单笔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