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审批期限的规定[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189号 1996-11-1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发票印制计划审批工作效率,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及下级发票印制计划的时限,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地方税务分局、所应自接到纳税人申报发票印制计划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县(市)地税局(含地区直属征收分局)应自接到纳税人申报的发票印制计划或税务分局、所呈报的发票计划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应自接到纳税人申报的发票印制计划或县(市)地税局呈报的发票印制计划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自接到地、市地方税务局呈报的发票印制计划或纳税人申报的发票印制计划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发票的审批手续,并分别向地、市地税局和发票印制企业下发《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和《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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