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黄山实际,黄山市税务局草拟了《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因调整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时间较紧,故公告时间为一周。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至5月29日。 二、公开方式 《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网站(https://www.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405875154@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联系,联系电话235686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宋烽。 特此公告。 附件: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拟对我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一、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附件)。前三个等级税额保持不变,分别是一等土地12元/M2,二等土地10元/M2,三等土地6元/M2 。四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由原来的4元/M2调整为3元/M2,自202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 附件: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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