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6]122号 1996-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二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区科研单位的认定问题。自治区一级的科研单位由区科委认定;地、市、县一级科研单位由同级科委认定。科研单位在申请减税时,必须提供同级科委的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条款废止]对《批复》中第二条所指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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