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进[2006]24号 2006-08-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征、退(免)税管理。 (一)对出口企业既经营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同时又有其他出口货物的,应要求其将上述两类货物分别记帐,并分别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中,生产企业可不分开登记成本帐,但必须分开登记自营出口销售和应收外汇帐款等帐簿。与此同时,生产企业也可将两类货物合并在一个月内申报免抵退税,但必须将两类货物分开录入,按照先其他出口货物、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顺序,申报免抵退税。 (二)以出口企业为单位,建立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及其申报退(免)税的按月预警分析制度,全面分析该类产品货源、结构、出口口岸、出口国别以及出口数量、进货单价、出口单价、退(免)税、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其他骗税迹象,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市局。 二、[条款废止]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严格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与此同时,按照国税函[2006]685号规定,严密监控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购进、出口及申报退(免)税情况,除按规定做好对主要原材料为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的实地调查和函调工作外,对其他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或存在疑点的出口货物,也要进行实地调查和函调。 三、[条款废止]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所属企业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出口的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摸底、统计,摸清出口企业经营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以及其他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情况,并填具《出口企业经营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8月20日前上报市局。上报路径:市局FTP服务器/进出口税处/出口退税调查/农产品原料出口货物。另外,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后工作中发现的其他主要生产原料属于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也要随时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