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7]7号 2007-01-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的各项管理规定涉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06]20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则仍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一)点的审批权限,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通知》第三(三)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第三(四)点申请程序如属于省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四、对减免税没有期限及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对纳税人的经营期有期限的或相关“许可证”、其他相关“合同”等有期限的和对《通知》要求资格年检的项目,可通过广州市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一并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年检不合格等发生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认定,并同时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通知》第五(二)点纳税人报备的资料及第五(三)点告知事项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六、对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按《通知》第六点规定的《纳税人减免税年度复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广州市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审核”要求进行减免税复核。 七、新办企业减免税管理按《通知》第七点的规定执行。但对按规定应申请选择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再享受选择权利。 八、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0日前按《通知》第八(三)点的要求书面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总结报告及相关报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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