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凭证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8]144号 2008-4-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受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委托书、成交确认书等凭证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的请示》(琼恒生[2008]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你公司接受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对陵水县英洲镇域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所签署的委托书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均未列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因此,不需贴印花。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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