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1号 1999-02-1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纳税申报人 (一)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武警(指军队和武警挂民用牌照的车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二)挂军队、武警、公安牌照的车辆,不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并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以及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属免税车辆,不需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三)新购置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上述免税范围)应在领取车船牌照后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手续。 二、关于申报纳税事项 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作为纳税人申报交纳车船使用税的有效凭证,次年须验(缴)旧领新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公安车管机关的检查。纳税人因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用途变更、以及车船停驶、复驶、封存、报废等需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此卡及有关证明,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办理变更换卡手续。 三、关于申报地点 (一)对市内四区拥有车辆的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拥有车辆的个人,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上注册的地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二)悬挂鲁B“T”、“S”、“M”、“Z”、“JJ”、“WJ”等号牌的车辆和五市三区的车辆及悬挂黑牌照的车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拥有并使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在交通海监部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四、关于年度审验 机动车办理年度审验时,车主应主动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出示《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凡无此卡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年度审验。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免税申报于续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1999年0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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