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代征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380号 2009-11-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本年度税收票款检查中,发现全省委托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使用率比较低。现有1662家代征单位(含代售印花税票和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中使用代征开票软件的为360家,仅占22%,其中数据上传到《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有168家,占代征单位总数的10%。为确保税款的安全、及时入库,切实加强税(费)款委托代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作一次核查,确认代征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第七条“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必须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施”、“设置代征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具有银行结算账户”等要求。对不符合代征条件的,应要求其积极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条件的,应停止其代征工作。 二、对不使用省局代征开票软件的代征单位应进行清理。经审查确有必要仍委托其代征的,除使用定额完税证的代征单位外,均应于2010年6月前应用省局代征开票软件。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解除代征协议,取消代征关系。 三、对取消委托代征关系的,应及时做好税收票证缴销、已代征税款缴库等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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