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征[2006]6号 2006-04-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统一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收费发票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试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代码为:231000670951;规格尺寸:190×;4.5英寸;包装规格:200份/包,1000份/箱。 二、《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为电脑版发票(一式三联),统一使用45克干式复写纸,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棕色油墨印框,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记账联(背涂绿色,红色油墨印框);第三联存根联(配套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 三、《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从今年6月份开始启用,原已印制的冠名发票用至2006年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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