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牡公管委规[2022]2号 2022-06-23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2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缴存基数上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2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6910.2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确定2022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610元,所辖县(市)1450元。 二、缴存额计算方式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三、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二)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范核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每年1、2月份调整缴存人缴存基数,且只可调整一次。 (三)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执行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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