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205刑初32号 无锡市ZH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蒋某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被告单位正豪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正豪公司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某新作为被告单位正豪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205刑初32号

  发文日期:2021-03-1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05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市正豪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蒋某新。

  诉讼代表人:肖某某,男。

  被告人:蒋某新,男,1972年8月23日生,无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市正豪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新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新在经营被告单位无锡市正豪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豪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涉案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常熟市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3554199.51元,涉及税款516422.1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抵扣。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蒋某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正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正豪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公诉机关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正豪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单位正豪公司、被告人蒋某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新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正豪公司接受某公司发票及资金回流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陆某、肖某的证言笔录,涉案人员杨某某、被告人蒋某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正豪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正豪公司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某新作为被告单位正豪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正豪公司、被告人蒋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新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蒋某新系被告单位正豪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应同时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单位正豪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涉案增值税税款。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正豪公司、被告人蒋某新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对蒋某新宣告缓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锡市正豪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华 奋

人民陪审员 吴志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匡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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