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1]40号 2011-1-19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如何征收印花税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企业在期末根据市值对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记账,公允价值增加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在期末根据市值对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记账,增加资本公积的按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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