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适用国税函[2002]165号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股东(自然人...
      我公司股东(自然人)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约定转让时点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受让方不接收现有职工,股权转让主要对应的是公司的资产,税务机关说此股权转让行为实质为资产转让行为,要征流转税,这种说法正确吗?又: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我公司是否符合上述文件? 

      国税函[2002]165号强调的转让企业产权应当是企业整体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统一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即转让企业产权。您上述提到的“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且约定转让时点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受让方不接收现有职工,股权转让主要对应的是公司的资产”不适用国税函[2002]165号免征流转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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