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的函 财税[2001]2号 2001-01-1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继续享受所得税退还政策的请示》(农发行字[20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7号]规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返还的税款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该项政策已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对你行提出的上述政策再延续执行五年的要求,我们认为: 一、国家对你行给予五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为解决你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支持金融体制改革,采取的一项临时性、过渡性措施。从长期看,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不符合规范税制的要求,我们目前也正在按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此类政策进行清理调整; 二、国家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也是执行五年,均已执行到期。若单独延续对你行返还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不利于政策的公平统一; 三、关于你行资本金问题,我部已与你行研究协商,并正在按正常的渠道予以解决。 基于以上情况,对你行返还企业所得税的政策1999年执行到期后不再延续执行。 财政部 2001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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