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法[2023]37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18
摘要:中小微企业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在征求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以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庭外重组或快速重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的通知

十中法[2023]37号           2023-7-18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内设机构、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中小微企业的保护功能,准确识别和有效救助危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机制。

  一、原则

  第一条 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及时甄别出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危困企业,建立必要的庭前引导、协调制度,依法导入庭外和解、庭外重组、庭内预重整、重整程序,引导企业尽早把握企业挽救时机,提高企业适用破产程序精确度,充分释放破产重整的程序价值,从源头上降低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市场资源重新配置的选择成本,精准识别和有效救助危困企业。

  二、救助价值识别

  第二条 在审查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时,应从以下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综合判断:

  (一)债务人是否诚信经营,有无逃废债务嫌疑;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有良好沟通,是否具有通过法律程序摆脱困境的合意;

  (三)债务人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包括债务人的市场认可度、产能先进性等),以及债务人是否因互联互保、疫情等外在因素影响陷入困境;

  (四)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债务人经营模式的成熟程度、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经营管理的运行情况等;

  (五)债务人的资质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资本价值、特许经营权或者生产资质等;

  (六)债务人的品牌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营销网络、客户关系、品牌效应及其商誉等;

  (七)债务人的社会公共价值,包括债务人对国计民生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等。

  (八)能够体现债务人挽救价值的其他情形,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挽救价值的参考。

  三、挽救与保护

  第三条 参与本工作机制的部门包括:本院立案、执行、破产审判部门。

  第四条 立案部门在收到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推送至破产审判部门进行识别。

  (一)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尚在正常经营且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通过减免债务、延期支付或以未来一定期限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等方式达成清偿方案,或者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助力危困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生产经营。

  (二)对于仅因流动性资金不足陷入困境的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重整或有破产重整意愿,债务人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进行庭外重组,由人民法院给予业务指导,暂停诉讼、执行、保全等活动,以保证债务人的正常经营。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对达成的《重组方案》可以设置禁止反言条款。对于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优先推送“诉前调确”立案,以司法确认重组方案合法有效的方式赋予重组方案司法公信力。债务人在临时管理人监督下,可以自行推动庭外重组工作。

  (三)对于债权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企业,债务人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应积极引导企业申请预重整,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进行“诉前调”案号登记,出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应召集债权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分组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预表决的效力按照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在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完备且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再正式受理困境企业重整申请进入重整程序。

  第五条 债权人、债务人同意进行庭外重组的,债务人可以自行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选取一级管理人或在十堰辖区的二级、三级管理人作为庭外重组的临时管理人。

  第六条 经决定进行庭外重组的危困企业,债务人应组织全体债权人见面会。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派员参加,向全体债权人说明庭外重组功能及方式,对债务人推选的临时管理人征求债权人意见。

  占无担保财产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反对债务人选取的临时管理人的,债务人应向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进行摇号选择管理人。

  第七条 庭外重组、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行为的,审理法院应当及时协助临时管理人进行协调,解除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提供保障。尤其是因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影响到债务人相关行政手续不能办理的,作出查封措施的法院在保障申请查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灵活利用同等价值财产置换、先解封再查封等方式保障相关手续的办理。庭外重组、预重整程序未能形成重整方案的,应及时进入正式破产程序或立即恢复原查封措施及顺位。

  第八条 执行部门进一步推进“执转破”工作。针对拟移送破产的有财产且有挽救可能的被执行企业,交由破产合议庭提前介入,调查识别破产原因,预估破产程序走向。通过执行移送破产机制的有效衔接,引导有恢复能力的企业依本规定第四条进入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中小微企业破产成本。依托十堰市“破产智能化办案辅助平台”系统,大力推行信息化手段在债权申报审查、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方面的应用,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提升审理透明度及参与程序的便利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同步公布破产企业投资、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信息,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吸引投资人,促进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十条 积极推动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落地实施。按照《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畅通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渠道。积极协调沟通,帮助企业在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实现信用修复,重塑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 在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为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重整企业继续营业提供融资便利,依照法律规定该部分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可在破产程序中随时支付。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并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协助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

  四、中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适用本节规定。

  第十三条 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的适用情形进行扩张,将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全部纳入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情形。通过简化流程节点,尽可能压缩送达、公告、清产核资、接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表决、裁定等各破产环节办理时限,缩短审理时限,提高中小微企业破产审判质效,推动中小微企业破产审查受理进入快车道。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在征求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以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庭外重组或快速重整。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案件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摇号方式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经过预重整的案件,预重整程序中已指定临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临时管理人为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第十六条 当中小微企业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可以批准债务人继续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可以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及营业情况。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对于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或社会专精人才负责营业事务。

  第十七条 探索运用“视同认可”机制,鼓励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表决权方面,管理人可以提前与债权人约定对决议事项采取“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表决规则。经正式通知的债权人缺席会议、参会未投票和投弃权票均视为同意表决事项,降低程序成本,高效推进程序,提高中小微企业重整效率。

  第十八条 探索中小微企业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留机制。引导鼓励债务人的出资人承诺未来继续投入资金、非货币资产、商业资源或专业能力等,且将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的,经多数债权人同意,可在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保留部分或全部出资人权益。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衔接,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者普遍为企业负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清理和解决机制,中小微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企业相关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取得担保人及相应债权人的同意后,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中对于相关人员担保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五、其他

  第二十条 本机制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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