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 津财规[2023]6号 2023-12-26 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会计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及其适用规则,现予以印发,各区财政局可参照适用。 税屋附件: 2.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会计监督类)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2 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会计监督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实施会计监督类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遵守本规则。 各区财政局可以参照适用《裁量基准》和本规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形成《裁量基准》。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情形,适用《裁量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 第五条 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七条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八条《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及其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日前,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及适用规则,建立了会计监督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效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市司法局有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深入梳理总结近年来执法实际,并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及适用规则。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基准主要内容。会计监督类处罚裁量权基准共26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幅度、种类进行了细化量化,覆盖市财政局权责清单中该类全部处罚职权。每项裁量权基准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二)规则主要内容。会计监督类处罚裁量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对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了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裁量权基准并遵守本规则。规则要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各区财政局可以参照适用基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会计监督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有效期2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财政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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