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一般管理人员有工资、薪金,同时企业政策又允许其参与本职工作以外的承包经营,对这两项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规定的,不适用你所说的情况。 据此,国有企业一般管理人员既有工资、薪金,同时又有承包经营所得的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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