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府办[2013]2号 2013-1-11 税屋提示——依据茂府规[2023]10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自2023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金融工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步伐和上市再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积极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形成上市后备梯队,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家以上;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有较大增长,直接融资比例大幅提升,努力缩小茂名与全省利用资本市场发达地区的差距。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 (二)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和引导作用,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共同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畅通、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批事项或者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近三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函件的,如没有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缴纳税费、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或提交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三)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确立扶持资助对象。同时,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分析拟上市企业经营状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制定科学的上市规划。资源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引进优质证券服务中介。积极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本市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进入本市改制上市业务市场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提供服务。聘请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一批取得良好业绩的中介机构担任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顾问单位,协助市相关部门开展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 (五)引进品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积极引进国内有品牌、有雄厚资金实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茂名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共同助推本市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相关部门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茂名的发展。 (六)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三、大力实施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七)设立“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本意见出台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的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八)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九)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一)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并有70%(含70%)以上投资在茂名地区的〕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十二)企业在香港等其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母公司)、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的70%(含70%)以上投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及税收均在茂名市境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三)鼓励本地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四)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五)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再融资资金有70%(含70%)以上投入茂名市境内的,一次性再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十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十七)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后,至上市之前,二年内按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相应地由所在地本级政府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科技进步与研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 (十八)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包括: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现行税法、法规最新规定给予减免税费政策优惠。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过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产过户时,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对其资产按转让变更登记处理,税务部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最新规定给予减免税费政策优惠;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产权转让变更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时按最低标准收费。 (十九)加快涉及市属国有资产企业改制上市的审批。企业改制上市涉及市属国有股权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辟绿色通道,统筹管理和协调,加快审批工作。 (二十)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环保指标和错峰用电的,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一)市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探索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二十二)市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二十三)茂名地区上市公司和后备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符合有关政策的,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国土等有关部门予以优先推荐,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级重点项目。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机制、管理、人才和资本等方面优势,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通过并购、改造有产业关联度和发展前景的各类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国家、省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级工业园区上市谋发展。凡进入上述园区的后备上市企业除了享受本意见出台的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支持企业进园区发展的各项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相关事项 (二十六)申报奖(补)程序。本意见的扶持对象是经茂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公司,即本意见中所述的“企业”和上市公司。(1)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备案。当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向茂名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申请书须经所在县〔市、区〕加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即市政府承担80%的奖励资金,企业所在县(市、区)级政府承担20%的奖励资金。(2)企业申领本意见第十七条中的“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划分,其补助来源如属县(市、区)级财政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市、区)级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县(市、区)金融工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如补助来源属市级财政的,则由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七)市政府金融、财政、经信、工商行政、审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环保、安监、国资监管等部门要解放思想,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加快企业上市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 (二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工作措施和扶持办法,参照市政府奖励政策给予企业配套奖励,并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备案。 (二十九)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茂府〔2011〕66号)停止执行。凡过去发布或引用的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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