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月退货可到购货方当地税务局开具证明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当月退回销货方而是第二个月退回,需要到购货方当地税务局开具证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当月退回销货方而是第二个月退回,需要到购货方当地税务局开具证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二十条明确,“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不是当月退回销货方而是第二个月退回,购货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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