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香港籍职业经理人,常年在公司居住,其工资由我们公司负担但是实际是由香港投资方支付,我们只是根据相关性原则在帐上列支其工资,代付工资的凭证后面也没附任何的单据,而且他也没办理就业证也没签订劳动合同,他的工资不可以税前列支吧,请问像他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是否办理就业证就可以列支了,相关的文件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也强调了“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我们理解您上面提到的香港籍职业经理人,他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跟他是否办理了就业证没有税法上的强制关系,重要的是,他如果为贵公司提供了与经营相关的服务,那支付的这部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前就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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