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2024缴存年度基数调整的通知 湛公积金〔2024〕15号 2024-06-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据市统计局公布2023年湛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湛府函〔2021〕127号)文规定的标准,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2024缴存年度基数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标准 1、住房公积金2024缴存年度基数为职工本人在缴存单位2023年1-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的计算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相关规定。 2、住房公积金2024缴存年度基数上限为27,975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二、调整时间和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至2024年6月的缴存单位,应当在2024年7月完成2024缴存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基数的调整工作。 三、其他事项 1、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前,请认真核对单位基本信息、专管员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信息变更后再予以调整。 3、各业务承办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手续,或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范围的单位,不予办理2024年7月及其以后的缴存业务。 4、办理年度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中心或办事处:
2024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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