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06年的年报丢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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