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65号、文产发[2009]18号:动漫企业通过认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张同刚 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09-08-14
摘要:  说起 动漫 二字,在很多人眼里,可能只是一些动画片和漫画书的统称而已,其实不然,动漫综合了音乐、幽默、漫画、摄影、文学、戏剧、文艺评论等学科,以 创意 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形成了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

  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的政策也适用于动漫企业,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国办发[2006]32号还规定,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通知》在这一政策基础上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该规定直接沿用了国办发[2006]32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2009年我国增值税改革全面转型,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予以抵扣,如果仍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势必与现行政策相冲突。

  可以对照的政策有财税[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对于《办法》申请材料格式及部分提供材料事项作了说明。
  一、动漫企业认定组织机构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动漫企业应符合的标准
  《认定办法》明确,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八个标准:一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是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是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是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是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是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此外,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是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二是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是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三、动漫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资料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于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说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说明: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格式应当使用文产发[2009]18号规定的附件格式,经办人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委托证明。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审核通过,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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