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的政策也适用于动漫企业,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国办发[2006]32号还规定,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营业税 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通知》在这一政策基础上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该规定直接沿用了国办发[2006]32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2009年我国增值税改革全面转型,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予以抵扣,如果仍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势必与现行政策相冲突。 可以对照的政策有财税[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对于《办法》申请材料格式及部分提供材料事项作了说明。
二、动漫企业应符合的标准 此外,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是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二是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是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三、动漫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资料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审核通过,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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