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65号、文产发[2009]18号:动漫企业通过认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张同刚 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09-08-14
摘要:  说起 动漫 二字,在很多人眼里,可能只是一些动画片和漫画书的统称而已,其实不然,动漫综合了音乐、幽默、漫画、摄影、文学、戏剧、文艺评论等学科,以 创意 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形成了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

  说起“动漫”二字,在很多人眼里,可能只是一些动画片和漫画书的统称而已,其实不然,动漫综合了音乐、幽默、漫画、摄影、文学、戏剧、文艺评论等学科,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形成了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动漫产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文化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已有450多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动漫相关专业,拥有动漫企业5400多家、各类动漫教学机构1300多家,动漫产业园区30多个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17个。

  动漫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都提出了对动漫产业的倡导、扶持指导意见并对动漫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方向。今后我国的动漫产业要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上述两个文件中适用税收优惠的文化企业范围均包括动漫企业。但对于动漫企业来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够全面和具体。200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结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专门对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办法》明确的动漫产品包括六类: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按照《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具体的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文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除此之外,动漫企业可以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款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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