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动漫”二字,在很多人眼里,可能只是一些动画片和漫画书的统称而已,其实不然,动漫综合了音乐、幽默、漫画、摄影、文学、戏剧、文艺评论等学科,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形成了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动漫产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文化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已有450多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动漫相关专业,拥有动漫企业5400多家、各类动漫教学机构1300多家,动漫产业园区30多个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17个。 动漫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都提出了对动漫产业的倡导、扶持指导意见并对动漫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方向。今后我国的动漫产业要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上述两个文件中适用税收优惠的文化企业范围均包括动漫企业。但对于动漫企业来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够全面和具体。200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结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专门对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办法》明确的动漫产品包括六类:
按照《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具体的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文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除此之外,动漫企业可以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款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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