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1
摘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5]102号 2005.8.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第五章 采集评估信息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数据采集要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需要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信息等。
  (二)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
  (三)其他部门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
  (四)加工后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利用采集来的数据,运用统计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或根据经验设定有关指标的预警值。
  (五)其他需要补充采集有关信息。

      第六章 开展评估分析
  第二十六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纳税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几项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某项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法是指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分析方法。

  第二十八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八)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三十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信息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评估分析报告》(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 在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后,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和实际评估需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七章 进行税务约谈
  第三十二条 税务约谈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地税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提前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税务约谈主要采用当面约谈方式,当面约谈要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见附件4);对通过当面约谈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地税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完成税务约谈后,不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八章 组织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问题,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帐目凭证的实地检查过程。

  实地核查应经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评估人员会同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三十九条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见附件5)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并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十条 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九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每个纳税评估对象评估后,都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见附件6),《纳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及分析、评估认定结论和评估处理建议;《纳税评估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评估报告》,制作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评估建议书》(见附件7),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四十四条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入日常检查:
  (一)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二)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一)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的;
  (二)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嫌疑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数额较大的(各地自定标准);
  (五)已列入专项检查计划,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六)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制作《纳税评估移送书》(见附件8),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十八条 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纳税评估的内部资料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五十一条 省地税局直属局和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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