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在汶川大地震中某企业集团进行捐赠的真实案例,阐述了企业集团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过程,体现了税收筹划对企业集团的重要性。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大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公益性捐赠来回报社会。国家为了提倡和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也制定了许多保护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政策,其中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就是一项非常具体、有效的政策,对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民政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08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 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摆在了集团决策者的面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该集团所属企业捐赠用于汶川大地震救助,且通过该县民政局渠道捐赠,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属于公益性捐赠。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集团所属企业的捐赠在不超过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6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根据该文件精神,该集团所属企业用于抗震救灾捐赠没有特殊规定,仍然执行公益性捐赠12%的扣除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制定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 2. 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3. 增加的税务负担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2. 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3. 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2. 乙企业捐赠80万元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二)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2. 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三)甲、乙企业在各自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且双方捐赠的数额合计为200万元,也不会增加集团的税务负担,道理同上。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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