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106号 2005-05-31 税屋提示——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程序 1、纳税人存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报送统一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附件三)。 2、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附件四),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青岛市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纳税鉴定子系统中,将纳税人印花税“定税鉴定”的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核定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三、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应税率 印花税核定征收采取定率的办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合同金额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应税率如下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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